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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系列之二:未婚男女確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結婚登記,彩禮是否返還?

          2016-11-05 15:25:00所屬類別:常春藤作者:王偉

          案情簡介:

            張某(男)、李某(女)二人經媒人介紹認識,按農村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當日,張某給了李某人民幣11000元的見面禮,李某回送張某1010元。一段時間后,張某按農村風俗到李某家索要李某的生辰八字。當日,張某送給李某彩禮款人民幣10000元。張某選定結婚吉日后,將結婚日期送達李某的當天,又送給李某彩禮款人民幣6000元。李某共收到張某彩禮款人民幣25990元。

            張某、李某按照農村風俗進行了婚娶,公開舉行了結婚儀式,李某到張某家居住,并開始同居生活。但是,二人并沒有按規定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按當地風俗,結婚三日后,女方回娘家居住。第十二天,新婚女子由其父親陪同一起到男方家做客,兩親家說說話。當日,李某的父親去了張某家,但張某的父親幾天前外出打工走了,兩親家沒有見面。當晚,張某、李某吵了一架。此后,李某外出打工,兩人開始分居。另外,李某在張某家的陪嫁財產有:電冰箱1臺、電動車1輛、電腦1臺、洗衣機一臺、熱水器一臺、被子12床、床單10床、太空被12床。

            張某起訴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彩禮。

          法院裁判結果:

            一、李某應當返還張某彩禮款人民幣20000元;

            二、張某返還李某的陪嫁財產:電冰箱1臺、電動車1輛、電腦1臺、洗衣機一臺、熱水器一臺、被子12床、床單10床、太空被12床。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當代社會,男女結婚,通常都是先辦理結婚登記,取得法律上的認可后,再舉行結婚儀式和同居生活,取得世俗的公認,這已經成為常識。本案張某、李某這樣未進行婚姻登記就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確屬個別現象。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將本案按未婚的情形處理,判令李某全部返還所接受的彩禮,考慮到該“婚姻事實”對李某不利的世俗偏見和社會影響,對李某確屬不公;如果按照社會習俗,確認張某、李某已經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姻取得了社會傳統觀念的認可,并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按已婚的情形處理,判令免除李某的彩禮返還義務,又與法有悖。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對李某的彩禮返數目酌情判決并無不當。

          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 王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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