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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系列之三:法院判決離婚后,原夫妻是否對離婚前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6-11-06 15:26:00所屬類別:常春藤作者:孫曉梁

          案例:

            2015年2月14日,因蔣某與其妻張某二人共同經營的店鋪資金周轉困難,由蔣某出面向孫某借款3萬元并約定利息為同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蔣某向孫某出具了由其親筆簽名的借條。后由于生活瑣事與家庭糾紛,蔣某與張某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店鋪歸張某所有,對于該筆借款,法院認為雖然由蔣某所借,但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因離婚后蔣某將暫時失去生活來源,所以判定該筆借款由張某負責償還。出借人孫某知曉蔣某離婚后,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利益,多次向蔣某催討借款無果,所以訴至法院請求蔣某承擔還款責任,蔣某辯稱,由于法院在離婚判決書中判定由張某負責償還該筆借款,所以自己不再負清償責任。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雖然是蔣某出面借款,但由于該借款發生于蔣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二人共同的生產經營,因此法院判定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問題。

           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法院判決離婚后蔣某是否還負有向孫某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實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法院在離婚判決中由張某償還孫某債務的決定,屬于對夫妻之間債權債務分配問題的處理,只對蔣某和張某具法律上的有約束力,并不涉及張某債權的處理,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孫某。蔣某和張某對孫某的債權依然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孫某既可以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借款,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清償責任。只不過如果蔣某向孫某清償了借款,其可以依據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決定向張某追償。

          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 孫曉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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