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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系列之四:一方父母房改房歸夫妻共有

          2016-11-07 15:27:00所屬類別:常春藤作者:趙峰

             自己父母的房改房也不屬于自己?答案是,真的不排除這種可能哦。比如下面這則小案例就會讓你瞠目結舌。

            2004年8月,卡某與梨某結婚,婚后二人關系甜蜜并一直居住在卡某父母單位的房改房中。2007年,該房屋完成房改,折價20000元,其中扣除卡某父母職務、工齡及之前納的租房押金,再加上資產折舊之后,卡某和梨某實際再補交2860元后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2010年7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卡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主張對該套房屋獨享所有權。梨某同意離婚,但主張該套房屋與卡某系共同所有,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看到這里,小編就想問問各位元芳們,你們是怎么看噠?大家可以在文后各抒己見哦!

            據小編了解呢,目前在司法領域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歸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因此應案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房屋系卡某父母單位的房改房,產權證雖是在卡、梨二人婚內取得,但房改自2001年兩人婚前就已經開始進行,且兩人實際僅交了2860元的購房款,這只占總房款的很小一部分,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該套房屋應屬卡某婚前個人財產,補交的2860元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被分割。

            兩種意見一經形成,即像戰場上兩員猛將一般,互不相讓,殺的難解難分。但關鍵時刻,還是高大上的最高法院及時出手,止息干戈,化解了紛爭。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房改房是單位給予員工在購房價值計算上的一種政策性福利待遇,即相當于單位在考量職工的工作年齡、職務、級別名稱、工資、家庭人口等多重因素后,一次性將多年累計的工資差額發給員工。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國家房改政策的規定,房改房一般應登記在單位職工名下。所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2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但該條的適用前提是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若房改房的產權已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不再適用本條規定,而是視為一方父母放棄該房改福利并對夫妻雙方作出的贈與,該房改房即可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在上述的小案例中,如果該套房屋已登記在卡某和梨某名下,就可以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而會被依法進行分割。

            好吧,小編和小伙伴們一樣也是驚呆了??蓪τ谶@么見仁見智的問題,在大家都沒有辦法說服彼此的情況下,作為從小就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我們還是相信立法者在法律設計之初的公允性吧。不然,你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 趙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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