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董憲鴻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中國石油某銷售分公司經理,某市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時認定王某涉嫌受賄罪,金額高達230余萬元。辯護人通過對案件材料的分析,認為王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在審查起訴階段,適時向公訴人提出意見,被公訴機關采納,公訴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起訴。庭審時辯護人通過對指控案件事實的分析,提出“其中涉嫌受賄的100余萬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某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向公訴機關所提意見摘要
王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其不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意見書認為:王某在擔任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構成受賄罪。不論王某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認定其犯受賄罪,必然涉及到王某的主體身份??疾焱跄呈欠駠夜ぷ魅藛T,關鍵要看:一、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的性質;二、如果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不是國有公司,王某是否屬于受國有公司的委派,在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
首先,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不是國有公司。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隸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該分公司又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的性質,直接取決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
根據公司章程記載的公司設立的方式、發起人及公司的股本結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而非國有公司。當然其設立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下屬的某銷售分公司也必然不是國有公司。
其次,王某任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經理不是受國有公司的委派。中國石油山東某銷售分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設立的下屬單位,王某任某銷售分公司經理系受山東銷售分公司的委派,鑒于山東銷售分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所以,王某不是受國有公司的委派擔任某銷售分公司的經理從事公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法釋[2005]10號)規定: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明確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以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員并不是必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國有公司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本案中,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改制而設立的股份公司,系國有控股企業,母公司的性質直接決定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某銷售分公司的國有控股性質。王某在某銷售分公司任職,是山東銷售分公司的委派,是受國有控股公司而不是國有公司的委派,其顯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