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使其正確預見訴訟和申請執行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以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并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現將訴訟風險告知各方當事人。
1、超過訴訟時效、上訴期限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按時繳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將承擔按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的后果。
3、申請財產保全不當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4、不按時參加庭審活動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判。
5、訴訟請求不當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6、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7、不申請鑒定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8、妨礙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或申請執行人怠于履行相應義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